申請外籍移工應備文件(製造業外籍移工)
工業局送審(第一階段)
1. 公司執照或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
2.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4. 近一年之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勞工局送審(第二階段)
1.
最近一年勞保人數。
2. 最近半年勞保繳費收據。
3. 最近半年勞退新、舊制繳費收據。
4. 勞資會議名冊。
廠內外籍移工總人數之認定如下:
1.
有未引進的初次公文人數和目前在職外籍移工(已重招不算)。
2. 申請日前2年內有違反就服法,而廢止聘可之人數。
3. 申請日前2年內轉出的外籍移工人數。
外籍移工總人數限制如下:
不能超過員工人數的比例,此比例依照工業局函文而定。
勞動部每三個月查一次。(三個月勞保平均數乘上各級別所定之比例)
超出比例的話,勞動部會通知六個月內改進,否則會廢止超出的名額。
家庭看護申請資格與流程
1.
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2.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3.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 一親等之姻親。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初次申請者應備文件
申請書。(正本1份,影本1份)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審查費新台幣貳佰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被看護者本人最近2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申請者需檢附)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相關單位開具之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行蹤不明之證明影本。(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於雇主處所 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如下: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營造業申請資格(重大工程)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構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興建重大經建工程總金額達100億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10億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台幣100億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台幣10億以上,契約工程期限一年六個月以上。
雇主需備之文件
1.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
2. 變更事項登記表。
3. 重大工程得標合約書影本。
4. 工程需求工種及人數證明書。
5.
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人數計算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計畫所載之投資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總量上限。個別工程得申請引進外籍營造工人數,以個別工程合約所載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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